自治區藥監局出臺新規 助推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高質量發展
近日,自治區藥監局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藥品零售連鎖(總部)企業新開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規范藥品零售連鎖經營行為,促進全區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高質量發展,確保公眾用藥安全。
《規定》明確,要堅持“合理布局、鼓勵連鎖、確保質量”原則,零售連鎖(總部)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實施統一企業標識、規章制度、計算機系統、人員培訓、采購配送、票據管理、藥學服務標準規范(“七統一”)管理,對所屬零售門店的經營活動履行管理責任。在不斷提升零售連鎖質量管理水平的同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全區藥品零售連鎖發展。
優化門店數量準入條件
企業注冊地在盟市所在地的(含市轄區),應具有10家以上零售連鎖門店;企業注冊地在旗縣所在地的(含縣級市),應具有5家以上零售連鎖門店。企業可新開辦零售連鎖門店,也可由單體零售藥店通過聯合重組、兼并等方式組建。
優化倉庫面積準入條件
企業應設置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庫,盟市所在地藥品倉庫使用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或容積不小于4000立方米;旗縣所在地藥品倉庫使用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或容積不小于2000立方米;自治區明確規定的邊境旗(市、縣)所在地藥品倉庫條件可適當放寬10%。全部實行委托儲存配送的藥品零售連鎖(總部)企業可不設倉庫,可將儲存配送業務委托第三方藥品現代物流企業或具備藥品現代物流條件的藥品批發企業儲存配送。
優化藥師配備準入條件
藥品零售連鎖(總部)企業可根據經營實際設立藥事服務中心,根據經營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執業藥師,負責所屬門店的藥學服務與技術指導。
《規定》還對質量管理體系、倉儲設施、藥學技術人員、計算機系統、追溯體系建設等關鍵要素進行了明確。